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一)设施农业设备(含单体、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省级(含)以上现代农业园区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设施建设。
(二)实行定额补贴。同一产业、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对种植高效益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设备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三)实行补贴资金总量控制。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实行中央资金年度控制。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建设连栋钢架大棚、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和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给予倾斜,并优先满足粮食、菜篮子等农产品生产所需设施农业设备建设。
二、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省级(含)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场职工和农户)。
(二)补贴范围。实行设施农业设备生产企业目录管理制度,所有企业及产品经公开招投标确定,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根据需要调整目录(附件1)。
(三)补贴标准。根据各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及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附件2)。
(四)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1.标准大棚
单体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
连栋钢架标准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
2.非标大棚
单体钢架非标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1.2万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4.5万平方米起补。
连栋钢架非标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4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连片建设8000平方米起补。
3.玻璃温室
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果蔬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4.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的起补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5.同一实施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申报和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实施方案、《2012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所在乡镇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
(三)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参照中标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产业要求,与生产企业商洽建设内容,自行签订安装合同,并进行设计安装。
四、验收和结算
(一)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补贴对象分别于6月30日和8月30日前分二批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建设完成后,一并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