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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蔬菜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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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为规范常年蔬菜设施大棚的建设管理,促进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设施大棚建设质量和正常生产,充分发挥设施大棚在常年蔬菜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常年蔬菜的生产能力,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海南省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

  规定要求,大棚选址需有10年以上土地使用权证。选择有灌溉水源、排水良好、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土地。土壤为沙壤土,且易于建设供水、供电设施。排水不畅的地块和粘重的土壤不宜作为常年蔬菜设施大棚生产基地。农户建设大棚连片面积需5亩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建设的,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单个业主申请省级以上资金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规定强调,对不履行常年蔬菜生产供应协议的业主,将其列入黑名单,今后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扶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大棚,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大棚补贴资金。如发现上述行为,除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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